本條款及細則(「條款」)規管 Imperial Apex International Limited(「本公司」)向其客戶(「客戶」)就任何報價單、形式發票(pro-forma invoice)、發票以及貨品供應(「貨品」)所作出的一切安排。客戶一經下單,即構成對本條款的無條件接受。此外,客戶一經簽署本文件或就該訂單作出任何付款(包括訂金或部分付款),即表示客戶無條件接受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。
「協議」指由發票、任何已獲客戶接受之報價,以及本條款所構成之合約。
「價格」指發票上列明之金額(不包括利息及費用)。
「交付」指貨品:(a) 已交付予客戶或其承運人;或 (b) 本公司已通知客戶貨品可供提取(以較早者為準)。
3.1 一份具約束力之協議,於本公司發出書面訂單確認或開始生產(以較早者為準)時成立。
3.2 本條款優先適用於客戶任何採購單或其他文件之條款。任何更改僅於經本公司授權董事以書面簽署同意後方告生效。
3.3 在不限制第 2.1–2.2 條的一般性原則下,客戶一旦作出以下任何行為,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:(a) 簽署任何報價單、發票、送貨單或確認文件;或 (b) 透過銀行轉帳、轉數快(FPS)、PayMe、Alipay 或其他渠道作出任何付款(包括訂金或部分付款)。
3.4 雙方同意:電子簽署、點擊同意(click-to-accept)、付款授權或任何表示同意之電子通訊,均構成適用法律下之有效簽署及接受(包括《電子交易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553 章))。
4.1 除非另有列明,價格須於發票日期起計 7 個曆日內,以已結算款項全數支付至所列明之銀行帳戶。
4.2 逾期款項將按每月 2%(年率 24%)計息,並按日累計,直至全數付清為止。
4.3 客戶須就本公司為追討欠款所產生之一切追收成本(包括按全數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)向本公司作出彌償。
5.1 所有權:貨品之法律及實益所有權,於本公司已以已結算款項收妥價格及所有應付款項前,仍屬本公司所有。
5.2 風險:貨品之損失或損壞風險,於交付時轉移予客戶。
5.3 在所有權轉移前,客戶:
(a) 以本公司之受託保管人身份(fiduciary bailee)持有貨品;
(b) 須將貨品分開存放並保持可識別;
(c)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,不得出售、抵押或以貨品作任何押記;及
(d) 不可撤銷地授予本公司權利進入任何處所,以檢查或取回貨品。
6.1 送貨日期僅為估算;時間並非合約要素。本公司對任何延誤概不負責。
6.2 如客戶選擇自取,客戶須於本公司通知可提取後 14 日內提取貨品。其後,本公司可就存倉收取每箱每日 港幣 HK$50 之費用。若貨品於 60 日後仍未被提取,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在不作任何賠償下轉售或銷毀貨品,惟本公司仍保留追討價格及任何存倉費之權利。
7.1 客戶須於交付後即時檢驗貨品。任何有關短缺、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索償,須於交付後 5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。客戶如使用、改動、轉售貨品或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,即構成對貨品之不可撤銷接納。
8.1 退貨僅限於經本公司確認之生產瑕疵。貨品須為未使用、未清洗且保持原有包裝。
8.2 本公司可自行選擇:(a) 維修或更換有瑕疵之貨品;或 (b) 退還或以貸記方式處理有瑕疵貨品之價格。
9.1 客戶保證其提供之所有設計、圖片、標誌及文字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,並符合一切適用法律。
9.2 客戶須就任何因侵權或非法內容所引致之損失、責任或費用(包括海關扣留)向本公司作出彌償。
9.3 如本公司合理相信任何訂單可能違反知識產權、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相關法律,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單之權利。
如本公司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之事件而未能或延遲履行責任(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、疫症、戰爭、勞資糾紛及政府行動),本公司於受阻期間及受阻範圍內可獲豁免履行責任。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減輕影響。
11.1 本公司於協議下之總累計責任,以引致索償之貨品價格為上限。
11.2 本公司不就任何間接、相應或經濟性損失(包括利潤或商譽損失)負責。
11.3 本條款並不限制因疏忽導致之死亡或人身傷害、欺詐,或任何依法不得排除之責任。
12.1 若客戶未於到期日支付任何款項或變成無力償債,本公司可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權利下,暫停後續交付、終止協議及/或取回所有權尚未轉移之貨品。終止不影響截至終止日已產生之權利。
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。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權。
14.1 可分割性:如任何條文被裁定無效,其餘條文仍具十足效力。
14.2 權利放棄:本公司未有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,不構成放棄該權利。
14.3 轉讓: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,客戶不得轉讓其任何權利。